明清“水田彝”的国家化进程及其族群性的生成*
——以四川冕宁白鹿营彝族为例
龙圣
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
摘要:本文主要利用四川冕宁白鹿营彝族文书、《冕宁档案》,揭示明清“水田彝”的国家化进程及其族群性的生成。万历后期,为抵抗叛乱,部分大凉山彝人被宁番卫招募到平坝充当营兵,形成白鹿营等彝族聚落。入清后,白鹿营彝人随土司的招立再次被纳入国家体制,但直到乾隆晚期,其聚落形态、权力格局和风俗文化等方面仍保持着较强的独立性。此后,随着移民的到来、保甲的编设及文教的推广,白鹿营彝族的独立性逐渐弱化,国家认同感日益增强,最终形成有别于高山彝族的“水田彝”。明清“水田彝”的国家化,既促进了边疆的稳固,同时也生成了其独特的族群性。
关键词:国家化进程族群性“水田彝” 白鹿营 明清
一、引言
边疆族群是如何整合进国家的?这一问题,是理解“大一统”中国形成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学界习惯于用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和教育制度从中心向边缘的推移来描述其过程。这种“自上而下”的视角,事实上仍然延续着中国传统的以中原为中心“一点四方”的思维模式,将边疆族群进入国家视为被动的接受过程,而未能充分考虑其能动性(蓝勇,1992:5—6)。
上述不足促使后来以科大卫、刘志伟、陈春声、萧凤霞等为代表的“华南学派”尝试以“自下而上”的视角,来理解华南及其族群与国家的关系。围绕地方如何整合进国家这一问题,他们从礼仪传统、传说故事、神明崇拜等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例如,科大卫认为,礼仪改革构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最重要的部分,而且可能是边陲地区整合到国家过程中最重要的元素(科大卫,2016)。他指出,学校祭孔和朱子《家礼》早在宋代的广州已经出现,由此开启了珠江三角洲国家化的序幕,但这一地区真正被吸纳进国家主要还是在明代。随着明初以来里甲编设、科举恢复,由地方人士推动的正统礼仪在16世纪遍及珠江三角洲乡村,宗族借助礼仪将自己“士绅化”,地方由此被整合进国家的“礼教”秩序当中(科大卫,1999;科大卫、刘志伟,2000)。
刘志伟指出,为开发和控制沙田,明初在珠江三角洲定居的老居民利用种种国家制度和文化象征——如建构符合国家礼仪以及具有士大夫传统的宗族(刘志伟,1999、2006),祭祀象征正统性的北帝(刘志伟,1994)——把自身在地方上的权力与王朝正统性相联系(萧凤霞、刘志伟,2004)。
华南研究显示,随着明初以来户籍、土地、税收及科举等制度的推行,地方群体为获得资源控制的优势,往往有意识地利用制度、礼仪、文字、信仰、传说等象征正统的手段建构起地方社会对国家的认同,从而使国家秩序得以在边疆确立和巩固。边疆族群由此被整合进“大一统”国家当中。概言之,“华南学派”在探讨边疆族群的国家化进程时,强调当地人的能动性,将“大一统”国家的形成理解为地方积极利用国家话语进行社会建构的过程(刘志伟,2003)。
与华南的经验不同,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Scott)敏锐地注意到,我国西南边疆的部分高地族群在国家化进程上有其特殊性。他指出,居住在泰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以及中国西南四省(川、黔、云、桂)部分地区海拔300米以上的高地族群,长期采取刀耕火种、不用文字等手段逃离国家统治。直到晚近国家力量绝对强大,这些高地族群才最终结束无政府的状态(James C.Scott,2009)。在斯科特的描述中,我们看到高地就像是一个吸纳人口的容器,不断有平地上的人迁入其中,逃离国家,却看不到高地上的人迁向平地,融入国家,因此高地族群的国家化进程显得相当晚近、被迫和单一。
那么,高地族群的国家化是否还存在其他的方式?其过程对族群性(族群性质和文化特征)的生成有着怎样的影响?本文将以四川冕宁白鹿营“水田彝”的个案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二)个案背景
本文的“水田彝”,是指位于四川安宁河及其支流沿岸的河谷平坝上的彝族,在冕宁、西昌、德昌等县市境内多有分布。这部分彝族自称“咪西苏”(意为“平坝人”),因善于开垦水田、种植水稻,故又被称为“水田彝”。根据调查,“水田彝”原本也是居住在高山上的彝族,后因各种原因迁徙到平地上生活(吴恒,1987:34)。由于长期生活在平坝并受汉族的影响,他们在生产、生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与居住在大凉山的高山彝族有着显著的不同。据上世纪60年代的调查显示,解放前“水田彝”在生产上以农业为主,兼以捕鱼、卖柴等为副业;在经济上已进入地主经济阶段,有不同程度的土地租佃关系,但仍保持有少量的奴隶;在生活上与汉族杂居,处于汉族四面包围之中;在文化上兼说汉语、兼用汉姓、兼着汉装,已达到相当高的汉化程度(吴恒,1987:33—37)。正是这些特点,突显出“水田彝”与高山彝在族群性上的差异。
“水田彝”的研究成果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关“水田彝”的调查报告。例如,陈宗详(1947,1948)在民国时期就已经对德昌“水田彝”的分布、婚姻、神话、宗教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和记录;解放初期为进行民族识别,我国进一步展开了对西南彝族社会历史的调查。其中部分内容涉及“水田彝”的历史及社会状况(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四川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1963;吴恒,1987)。第二类是彝族通史论著,通常将“水田彝”作为彝族的一个分支加以论述(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云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1963;方国瑜,1984;)。第三类是专题性的研究,涉及“水田彝”社会文化的诸多方面,成果颇为丰富。例如,斯蒂文•郝瑞(2000)以冕宁漫水湾彝族为例,探讨了“水田彝”的族群认同问题,指出实行民族内婚是其坚持自我认同的主要原因;朱文旭、张静(2005)从词汇和语法两方面对冕宁漫水湾和喜德冕山镇的彝族“水田话”做了分析;肖雪(2007)考察了喜德大石头和冕宁漫水湾彝族的丧葬文化,认为“水田彝”通过宗教信仰的传承强化了族群记忆;邓明英(2011)则对冕宁回龙乡“舒诺村”彝族哭嫁歌进行了调研,指出“水田彝”口头传统的传承呈现出“完整的”“过渡中的”“逐渐消失的”三种状态。
综上,学界对“水田彝”已有不少研究,然而既有成果并没有对其国家化进程给予充分的关注,更遑论探讨国家化进程对其族群性的影响。 换言之,“水田彝”是如何从高地来到平地,其族群性又是怎样形成的?这一过程至今没有得到清晰的指认。窃以为,这样一个过程恰恰是我们检验和反思高地族群国家化进程及其族群性生成的绝好案例。
诚然,要讨论这些问题实属不易,因为与此相关的史料极为稀少。而本文之所以能展开这项研究,主要得益于笔者在四川冕宁调查期间搜集到的“水田彝”资料和清代《冕宁档案》。前者对明清时期冕宁白鹿营“水田彝”的形成过程有较为详细的记录,而后者则为我们提供了其所处社会环境的历史资料。利用这些资料,本文将对“水田彝”的国家化进程及其族群性的生成进行细致梳理,并就高地族群国家化的一些既有观点做出回应。
二、从高山到平地:明万历年间白鹿营彝族聚落的形成
白鹿营,是四川省冕宁县河边乡新安行政村下的一个地名。在当地,汉、彝杂居,已连成一片,难分彼此。据笔者调查得知,白鹿营彝族正是当地所称的“水田彝”。而从现存文献来看,其聚落的形成可追溯到明朝万历年间,与宁番卫招募高山彝人充当营兵、抵御地方叛乱有关。
(一)万历三十六年宁番等卫的叛乱
白鹿营所在的四川冕宁县位于大渡河南岸。发源于该县北部的安宁河向南流经今西昌、德昌、会理、盐源等县市,最后注入金沙江。历史上,安宁河一线,东有大凉山罗罗(彝族),西有雅砻江番部(藏族),是沟通川滇、控扼番罗的战略要地(刘应李,2003:461)。因此,明朝初年沿着安宁河流域自北向南设有越巂(今越西县)、宁番(今冕宁县)、建昌(今西昌市)、建昌前(今西昌市)、会川(今会理县)、盐井(今盐源县)六卫及八守御千户所,屯军五万八千名,以保障川滇要道的畅通(黄廷桂,1986:61)。此外,明朝又在卫所体系下设建昌、德昌、威龙、普济等土官辅助统治(李贤,1986:556)。
起初,宁番、建昌等卫兵多粮足,势力颇为强盛。但至明朝万历年间,由于环境恶劣、粮饷拖欠、卫官剥削等原因,卫军大量逃亡,只剩五千余名,不足明初兵力的十分之一。这使得宁番等卫势力大为衰退,难以有效控制周边部落(黄廷桂,1986:61)。此外,自明朝中期以来,该地区最大的土官——建昌卫土指挥使安氏接连缺乏子嗣,其族人为争袭土官职位而屡次教唆周边部落反叛,祸及当地卫所(顾炎武,1996:118)。因此,明后期宁番、建昌等卫周边部落的反叛变得日益频繁。
万历三十六年(1608)十月二十二日,又因争袭之故,建昌卫土官安世隆被部下刺杀身亡,随后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地方叛乱。时任四川巡抚的钱桓对此有详细的记载(钱桓,《按蜀疏草》卷九)。是年十月二十七日,宁番卫梅子村西番白衣呷与数十名罗罗烧抢刘家屯,砍伤汉人刘仲礼。次日,大凉山沈喳、桐槽(今属喜德县)等罗罗与打冲河(雅砻江上游支流)两岸山区的洗租、坝险、瓦都等寨西番、罗罗在泸沽(今冕宁县泸沽镇)、高山堡会合,劫掠宁番卫中所屯。二十九日,宁番卫军人杨勋一家八口遇害,数十人被掳,余众纷纷逃散。十一月初二至初六日,各部再度焚掠宁番卫屯堡,抢劫军人王庆二、秀才周化新等家,掳去步于启等十二人及牛马财物,杀死一人,打伤三人。初七日,宁番卫天王屯、李百户屯、大堡子遭到劫掠,四十余人遇难。初八初九两日,各部又联合攻打宁番卫吴海屯、文莊屯、天王屯、李百户屯、景百户屯、高山屯、郑百户屯等,掳去杨植三全家,并声言围攻宁番卫城。十二月初七日,坝险、雪坡、桐槽、沈喳等寨数百人兵分两路向宁番卫城进发,沿路烧抢屯堡,掳去陈奇策、周熙、陈嘉福等人,杀死一人,并抢去各屯牛马等财物。同月二十五日,阿都等寨千余人又分四路围攻宁番卫城,在遭到守城官兵阻击后才开始陆续退去。
(二)招募营兵与白鹿营等彝族聚落的形成
由上可知,由于卫所势力衰退,万历三十六年(1608)叛乱爆发后,宁番卫已无力抵御,以致屯堡屡屡遭难,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为避免形势继续恶化,宁番卫不得不采取招募武装力量的方式来应对叛乱:
据报情形,则宁番一带涂炭已甚,该卫署印千户李应春、操捕镇抚欧应时招能捍御,而夷且戕官梗道,羽书不通,径行阻绝,似兹狂悖,蓋神人之所共愤,王法之所必诛者也。(钱桓,《按蜀疏草》卷九)
“招能捍御”,说明宁番卫在军力不足的情况下招募了一批武装力量来应对叛乱。尽管如此,官员被杀、道路不畅、音讯不通的情况仍不时发生,足见叛乱之严重。那么,当时宁番卫到底招募了哪些人来抵御叛乱呢?对地方社会有何影响?康熙五十二年(1713)的一份档案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记载:
本年八月十五日,据南山营夷民普车、脚呼、沈喳、别咱一十二家等诉前事,词称情因万历三十六年夷人大反,烧杀屯堡,地方空虚,无人掌渡,公文稽迟,往来阻隔,有宁番卫绅衿头人于冕山赵操司台前公呈招蚁等赵四一十二家于南山营摆渡,拨给中前二所绝业荒田四十八石,承粮四石八斗,令蚁祖等开垦抵纳,上而应渡公文粮草,下而看守河西路道。(《冕宁档案》,400—49)
仔细阅读以上材料,我们可以发现当时宁番卫招募武装的一些重要信息。第一,在当地汉族官兵逃亡严重、无人可募的情况下,宁番卫从附近少数民族当中招募了一批营兵来应对叛乱。第二,营兵帮助宁番卫看守道路、传递公文、撑船应渡等,这与明代文献记载当时“戕官梗道、羽书不通,径行阻绝”的情形相吻合。第三,就族别而言,所招营兵为彝族,而且是居住在高山地区的彝族。如上文提到的沈喳、别咱都是明代大凉山有名的黑罗罗,即拥有较多家奴、势力强盛的“黑彝”。而上文“冕山赵操司”,即指冕山桥守御千户所赵姓官员。该千户所隶属于宁番卫,位置逼近大凉山腹地,与越巂卫相近(李贤,1986:556)。
宁番卫正是通过该千户所招来高山地区的彝族。由此可知,所谓“招能捍御”,即招募势力强盛且愿意为卫所效力的高山彝族来应对叛乱。第四,作为回报,宁番卫拨给彝族营兵位于河谷地带的卫所荒芜田土耕种。因此,彝族营兵得以从高山迁到平坝定居,从而形成彝族聚落南山营。
事实上,万历三十六年(1608)宁番卫招募的营兵不止南山营一处。康熙五十二年(1713)的另一份档案记载:“(前缺)反乱,设立赵操司,招夷立为八营,以为护身之符”(《冕宁档案》,1—31)。可知,当时宁番卫一共招募了八个营的兵力,以帮助抵御叛乱。八营当中,除南山营外,白鹿营也是其中之一。白鹿营鲁姓彝族收藏的一份明代契约对此记载:
计开白鹿沟白鹿营夷民自□□坐落白鹿营一十四里,其地方四至,东至齐菩萨,南至齐朱家坟,西至水沟,北至齐烧人厂。四至分明,不曾贪占汉人地土在内。文香水沟四至,上齐白塔沟,下齐沙帽石,两边齐山脚旱地,中共齐水沟。四至坐落明白,并无汉人田地,开明是实。留此遗约,子孙永远为照。其有水田、旱地交与戥之、阿思、刻牛、哈拉、脚糯、落牛,此夷人六兄弟耕种开垦栽种,其俞宅子孙不得后来争论。
万历三十六年冬月初一日 立字人俞洪。(《万历三十六年俞洪立契》,鲁洪友藏)
如前所述,土官安世隆于万历三十六年(1608)十月二十二日身故,二十七日叛乱随起。上述契约立契时间是万历三十六年(1608)冬月初一日,即叛乱发生的第四天,可知白鹿营鲁姓祖先在叛乱发生后不久即被宁番卫招为营兵。关于这点,鲁姓乾隆五年(1740)的一份资料有更为明确的记载:“情因夷民先年住居巴姑,因万历三十六年(1608)番夷大叛,无人看守地方。蒙余守爷拨夷看守白鹿沟,世代守法”(《乾隆五年厄易诉状》,鲁洪友藏)。由此可见,白鹿营同南山营都是万历三十六年(1608)形成的。而且,它与南山营具有相似的特点:
第一,二者皆为冲要之地,是宁番卫“招能捍御”的重要据点。南山营位于安宁河与白鹿河的交汇处,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因此设该营负责传递文书、撑船应渡等。而白鹿营(所在之地名叫“白鹿冲”,亦称“白鹿沟”)位于南山营以西,是打冲河东岸山区向安宁河平坝延伸的缓冲地带,也是附近山区原住民进入宁番卫的必经之地(参见图1)。据明代文献记载,附近山区的原住民常常通过白鹿冲进入平坝地区骚扰宁番卫屯堡,“各番贼朝夕出没,东西抢掠,势甚猖獗,恐稍迟缓,益难收拾。又查前贼俱系白宿瓦、阿都、阿尾、坝险等寨番夷,屡年劫害,巢穴在于麻科等一十六村寨,路通宁番卫,地名白鹿冲”(钱桓,《按蜀疏草》卷九)。由前可知,阿都、坝险等寨正是万历三十六年(1608)叛乱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叛乱爆发后,宁番卫随即招募鲁姓祖先等人众在白鹿冲开设白鹿营,以抵御上述各寨对卫所屯堡的侵扰。而鲁姓祖先之所以被招为营兵,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有兄弟六人,颇具实力,符合宁番卫“招能捍御”的要求。
图1:明代后期宁番卫白鹿营及其周边形势示意图
第二,与南山营彝族一样,白鹿营鲁姓祖先原本也是高山彝族。上文提到鲁姓祖先原本居住在巴姑,后来才迁到白鹿营。据明代文献记载,巴姑是越巂卫高山地区的一个罗罗寨落,与卫所官兵交往密切。万历三十二年(1604)二月十九日,越巂卫徐世忠家遭脚白、那古等人烧抢。二十二日,巴姑罗罗就帮助官兵将脚白擒获(钱桓,《按蜀疏草》卷九)。由此可知,巴姑罗罗是越巂卫附近的高山彝族,平时与卫所关系较好。这是宁番卫能在叛乱发生后迅速招来鲁姓祖先充当营兵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在笔者的田野调查过程中,鲁姓亦自称其祖先来自位于大凉山腹地的越西、昭觉,印证了明代文献关于巴姑位置的记载。综合文献与调查可知,白鹿营鲁姓祖先原本也是高山彝族,后因被宁番卫招募为营兵的缘故,才由高山地区迁往安宁河平坝定居,从而形成白鹿营这一彝族聚落。
第三,除南山营彝族以外,白鹿营彝族也获得了大片的土地资源。根据上述契约记载和笔者的实地考察可知,白鹿营鲁姓祖先获得的土地主要包括山地和水田两部分。其中山地位于今冕宁县河边乡河边场以南不远处,当地人称之为“鲁家山”。该山坐南朝北,有三条山脊向平坝方向延伸,分别叫做“菩萨山”、“灵牌山”和“祖坟山”。水田则位于鲁家山下的平坝上,以河边场后的一条大水沟(即前文万历三十六年契约记载的“文香沟”)为界,延伸到鲁家山脚下的水田皆属鲁姓彝族所有。土地资源的获得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一方面为白鹿营、南山营等彝族聚落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也改变了这部分彝族的生产方式,使其从高山上的放牧和渔猎经济向平坝上的农耕经济转变。“水田彝”也因此逐渐与高山彝族区别开来。
综上,白鹿营、南山营等“水田彝”的祖先原本都是高山上的彝族,因明万历三十六年被宁番卫招募为营兵,才从高山地区迁往平坝定居,由此形成一个个彝族聚落。
三、清初至乾隆晚期的白鹿营及其彝族特征
经过明清更替,白鹿营彝人在清初康熙年间随着土司的招立再次被纳入国家体制,但直到乾隆晚期,其聚落形态、权力格局和风俗文化等方面仍保持着较强的独立性,与后来所观察到的“水田彝”有着显著的区别。以下将通过具体的材料,对此加以分析。
(一)“夷多汉少”的聚落形态
如前所述,明后期白鹿营附近汉族屯堡稀少,其所在的白鹿沟甚至一度被视为“贼巢”。这一“夷多汉少”的局面在入清后很长一段时期仍得以延续。
清初,宁番等卫势力进一步衰退,先是遭到附近山区部落的入侵,“顺治十八年,总镇王明德调征川东后,凉山各寨番猓啸聚,大众盘踞冕山、相岭,劫杀桐槽站屯堡,商旅不行,塘拨不通”(黄廷桂,1986:56);后又受到吴三桂叛乱(康熙十二年至二十年)的影响,卫所沿边各部也纷纷反叛,“苗蛮俱叛为贼,处处把截,道路不通”(赵良栋,《存稿奏疏》卷二)。因此,清初宁番等卫实际所能控制的区域与明代相比大为缩水,许多原本属于卫所管辖的地方纷纷脱离控制,处于山区与平坝交接处的白鹿营就是其中之一。直到康熙四十九年(1710),它才随同附近的几个寨落向清朝投诚。由于它们都是彝族村寨,故清朝在白鹿沟设立白路土百户(亦写作“白露土百户”)一名,下辖饿巴堡、大湾子、洗租、马石甲、五里牌五大寨落(《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四川省编辑组,1987:248),而白鹿营正是饿巴堡寨落下的一个小聚落。可见,清初至康熙四十九年(1710),白鹿营一度游离于卫所之外,汉人罕至,更不用说有汉人聚落了。
土司设立后,上述局面才逐渐有了变化。据档案资料记载,康熙晚期以来,白鹿营附近开始陆续有零星的汉人迁入。例如,叶显青原为建昌卫礼州人,在康熙末年移居白鹿(《冕宁档案》,1—1)。又如,陕西西安府鄠县人王昇元于康熙四十七年(1708)至宁番卫做买卖,于雍正二年(1724)搬往白鹿居住(《冕宁档案》,42—29)。雍正六年(1728)宁番卫改冕宁县后,为钳制土司,清朝在白鹿沟设立白路汛(隶属于怀远营),才形成以该汛为中心的汉人村庄——河边堡。尽管如此,该村庄的汉人数量直至乾隆晚期都十分有限。乾隆五十九年(1794),冕宁知县阳丽中便指出,该县有泸沽、冕山、河边堡等镇店村庄共计二十四处,其中“惟泸沽、冕山为最胜之地,居民铺户约有百十余家,其余仅有数十余家,参差不齐,人民稀疏”(阳丽中,2001:93)。可见,迟至乾隆晚期,白鹿营附近虽已逐步形成了汉人村落,但因汉人数量稀少,并未能改变当地“夷多汉少”的聚落形态。
(二)以耆宿为主导的权力格局
至少从清初以来,宁番等卫的非汉民族聚落都自立有“耆宿”,负责管理地方各种事务。康熙四十九年(1784)的一份档案对此记载,“本朝定鼎六十余年,番蛮率皆畏威怀德,无敢横肆,但土司民人旧有宣抚司、宣慰司、千户、百户管辖,部落亦有自立耆宿头人聚处山谷者”(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84:90—91)。一般而言,每一聚落设一名耆宿,某些较大的聚落还设有多名耆宿,而多个聚落又可联合选出一名总耆宿。例如,宁番卫儿斯寨落由秃别爵右堡、喇嘛堡、阿自尔堡、七儿堡、哑喳堡、那乌堡、坡那堡七个聚落构成。秃别爵右堡较大,设有董不呷额鲁、案不阿布两名耆宿;其余六堡较小,各设一名耆宿;此外,董不呷额鲁又被推举为儿斯七堡的总耆宿(《冕宁档案》,15—26、15—27、15—28)。耆宿是村落领袖,具有较高的权威和地位,有权处理地方发生的大小事务。关于这点,儿斯百姓曾明确表示,“我们蛮子但遇地方上有事,都要报之耆宿,听他的话”(《冕宁档案》,15—28)。
康熙四十九年(1784)设立土司后,宁番卫各土司虽然都统辖有为数不等的寨落,但具体的聚落管理仍由各自的耆宿负责。与此同时,耆宿开始受到官方的干预,主要表现在:耆宿任职需经官方备案和发给委牌。尽管如此,耆宿的权威并未因此动摇,反而得到了官方的认可。这点可从雍正五年(1727)官方发给白鹿营耆宿必车的委牌看出:
……为此牌给该耆宿等遵照,嗣后务宜约束村寨夷人保固地方,各安住牧,上纳大粮,不得拖欠抗□,共享太平之乐。其有偷牛盗马,拉绑人口,招匪类勾引滋事以及私行认纳卡帐,查出一并重究……右给白鹿营耆宿必车,准此。(《雍正五年二月委白鹿营耆宿必车牌文》,鲁洪友藏)
由上可知,白鹿营虽属白路土百户管辖,但耆宿必车才是具体的管理者,有约束部落、维持治安、派催赋役等职能,成为沟通官府和地方的重要人物。在必车之后,其子厄意(亦作“厄易”、“厄义”)继承了白鹿营耆宿一职,“照得白鹿营耆宿必车业经年老,难以拨派差役。其子厄意,今看得年力健壮,堪以替补,合行委知……右牌给白鹿营耆宿厄意,准此。”(《雍正五年又三月委白鹿营耆宿厄意牌文》,鲁洪友藏)据资料记载,厄意从雍正五年(1727)起任白鹿营耆宿,雍正十一年(1733)再度获得官方委牌而连任,直至乾隆初年。此后,厄意之弟恩易(亦作“恩义”)接任白鹿营耆宿之职。乾隆七年(1742),恩易在官府扶持下,获得了更高的权力和地位:
照得本营所属白鹿沟地方为番倮杂居之地,其中各堡夷寨俱有耆宿管理夷务,若不委总耆宿一名管束办理夷情事务,必至互相推委卸,事无以专其责成,今本府查得耆宿一名恩易,为人勤慎办事。甚属急公,堪以委用总耆宿事务……右照给白鹿沟总耆宿恩易。(《乾隆七年委白鹿沟总耆宿恩易牌文》,鲁洪友藏)
从委牌可知,白鹿营耆宿恩易当上了白鹿沟的总耆宿,其权势已超出白鹿营的范围,具有了跨村落的权威。这表明,白鹿营耆宿获得了官方的高度认可,同时也显示出官方希望通过扶持基层精英,削弱土司势力,以深入控制基层社会的目的。这点在乾隆十四年(1749)官方发给恩易的委牌中有进一步的体现:
照得白鹿地方设有百户一名,然夷多众繁,管理不周,安分畏法者固有,而为匪作歹者甚多,……而百户一人不能独理,今认得众夷内惟有恩易(中残)壮,堪以委用耆宿头目之职,诸事合同百户办理……右牌仰白鹿营总管耆宿恩易,准此。(《乾隆十四年委白鹿沟总耆宿恩易牌文》,鲁洪友藏)
对比前后两张委牌可知,虽然两者在内容上都是委以恩易总耆宿之职,但后者将委任的原因归咎为土司“管理不周”、“一人不能独理”,并进一步明确了总耆宿的职责是“诸事合同百户办理”。这既有提高总耆宿地位和赋予其跨村落权力的意味,也隐约流露出官府希望通过扶持总耆宿来分散土司权威的目的。而此次继任总耆宿后,恩易在地方上的权势也的确有所增长,就连土司也得让其三分。例如,乾隆二十一年(1756),冕宁县安姓土司与白鹿营恩易等人发生山地纠纷,结果土司屈服,不得不向恩易等人写立字据:
立判文约石古鲁安土司同男二人,今判到白鹿营菩萨山上下梁子三架,比日当面言定,交与恩易、鲁必成护养山场菩萨山,永远掌管,不许砍伐。(中为四至界限,省略)今恐人心不一,立判约存据。
凭中:菊花、杀答、吴加、阿保、普铁、必租、普滋、日歪、录木呷
乾隆二十一年十月廿日立判约石古鲁安土司同男 代笔安代书(《乾隆二十一年安土司判约》,鲁洪友藏)
仅从字面看,上文对纠纷双方的记载比较模糊,给人感觉并非是安土司与恩易、鲁必成之间发生纠纷,更像是恩易、鲁必成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后找土司判案,土司判恩易、鲁必成胜诉,故立此字据。但若果真如此,该字据为何不叫做“判词”,却叫做“判约”呢?而且字据中也未出现第三方的姓名。这似乎又表明纠纷的双方就是安土司与恩易、鲁必成。孰是孰非?道光二十四年(1844)的一份资料能给出明确的判断,“情民祖籍原系白鹿地界,居住数十载,遗留菩萨山、灵牌山、祖茔山共三架,累代看守禁习,迄今二十余辈,毫非不染,春耕度食,不卜乾隆二十年突遭安土司争占无据,出约与民,并无祸由”(《道光二十四年正月夷民为汉霸夷业报存免患事》,鲁洪友藏)。由此得知,纠纷一方为安土司,另一方为恩易、鲁必成;安土司争山失败,向恩易、鲁必成出具一份字据,承认该山属二人所有。但为挽回争山失败的颜面,安土司的字据是以“判给”二人山地的口吻写就的,以试图强调自己的威严。这说明总耆宿恩易在地方上已相当有权势,以至于土司都不得不向其屈服并采用遮遮掩掩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威。
乾隆二十八年(1763),恩易病故,耆宿一职仍由其子龙神保继承,“查白鹿营恩义病故,所遗耆宿一缺未便乏人。今看验得伊子龙神保年力精壮、语殊诚实、办事勤黾,堪以委用,拟合行委……右给耆宿龙神保,准此”(《乾隆二十八年委白鹿营耆宿龙神保牌文》,鲁洪友藏)。龙神保担任白鹿营耆宿始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截止时间不明,但一份乾隆五十五年(1790)的契约仍然记载有“耆宿龙神保”字样(《乾隆五十五年邓姓立约》,鲁洪友藏)。由此得知,直至乾隆晚期,白鹿营耆宿仍旧掌握着村落事务的管理权。
(三)彝族文化的延续
自定居平坝后,白鹿营等彝族虽不可避免地要与周边卫所汉族官兵有所接触,但直到乾隆后期他们受汉文化的影响并不十分明显,反而是延续了较多的本民族文化。据乾隆中后期编修的《皇清职贡图》记载:
冕宁县虚朗、白露土司多西番种,亦有罗罗,服食与右所等处略同,性顽狡,喜斗,出必操弓弩,颇以耕种为业,妇女多不事纺织,常沿河捕鱼以食。(傅恒,1986:609)
上文“右所”指的是隶属于盐源县会盐营的右所土千户,《皇清职贡图》对其管辖的彝族亦有描述:“盐源县右所土千户居喜得寨,所管罗罗椎髻、短衣,佩刀跣足,常击竹筒于腰,妇女挽髻束帕,衣裙亦同近边民妇,性顽黠,颇知耕牧织作,岁输庄麦为赋。”(傅恒,1986:609)结合两段材料以及前文出现的一些信息,我们可以对乾隆中后期白路土司所管白鹿营等彝族社会文化状况进行简略的总结:
1、生产方面。白鹿营等彝人以“耕种为业”,这与其定居平坝后获得土地资源进行耕种是分不开的。此外,女子不善纺织,以捕鱼为副业,则说明其在农业经济发展的同时,仍带有少量渔猎经济的残余。
2、服饰方面。白鹿营等彝族男子椎髻、短衣、赤足,常带武器出入,与清朝汉族男子装束差异较大。彝族女子挽髻束帕,衣裙则与沿边地区汉族女子相似。值得一提的是,女性往往被人们视为文化保守的代表,但定居平坝的彝族男子却在服饰上比女子保持较多的民族特色。这一现象或许与彝族男子服饰上的宗教性有关。比如椎髻,由彝族男子在额前留的一缕头发编盘成,也称为“天菩萨”,象征着天神,神圣不可侵犯(叶大兵、叶丽娅,2000:111)。
3、姓名方面。白路土司百姓大多使用彝名,极少使用汉名。例如,前述白鹿营耆宿家族从雍正五年(1727)到乾隆晚期共有四位耆宿:必车、厄意、恩易、龙神保,皆使用彝名,仅有极个别例外(如耆宿家族中的鲁必成)。由此可见,白鹿营等彝族直到乾隆晚期依然延续了较多的本民族文化,与其后来高度汉化的情形不同。
综上所述,清初至乾隆晚期的白鹿营在聚落形态上“夷多汉少”,在权力格局方面以耆宿为主导,在文化上延续了较多的彝族文化。这些都与晚近“水田彝”的特征相差较远。
四、乾隆晚期以来白鹿营“水田彝”的形成
随着乾嘉之际移民的大量到来,白鹿营与移民一同被编入保甲体系。在与同甲汉人的互动过程中,白鹿营彝族的聚落及经济形态、权力格局和风俗文化与此前相比都有了极大的转变,国家认同感日益增强,最终形成有别于高山彝族的“水田彝”。以下将对这些变化展开详细的分析。
(一)聚落与经济形态的演变
随着清前期四川移民开发的不断深入,至乾隆中期,以成都平原为中心的四川腹地可供开发的资源已十分有限。因而乾隆晚期以来,许多人迫于生存压力纷纷转向开发较晚的川边土司地区谋求生计。而冕宁县偏居川南,又管辖有二十余家土司,因此成为流民前往开发的主要地区之一。乾隆五十五年(1790),冕宁知县汤兆祥就明确提到有流民潜入本县土司地区垦种土地:“惟怀远夷疆隙地最为辽阔,向来流民藏匿其中开垦火山”(《冕宁档案》,158—4)。此处的“怀远夷疆”指冕宁县西南部怀远营附近的白路、河西、墟郎、耳挖沟等土司地区,其中多有流民在山间焚林开垦,当地称之为“开垦火山”。位于白路土司界内的白鹿营的情况也是如此,乾隆后期已有流民在其后山开垦种地:
立写承恁文约人邓成富、邓成述因先年混单开山地二段,有众姓人等公议,自来后山原系牧牛之地。因此耕种并无草场放看,今三屯公议放牛践踏,有富、述情愿写出恁约,来年永不耕种,若有言不复初,仍蹈前辙,恁从三屯人等执约复公,自干领罪,今恐人心不古,立写永不耕种文约与众姓人等为凭为据。(中略)
乾隆五十五年七月初四日立承恁文约邓成富、邓成述(《乾隆五十五年邓姓立约》,鲁洪友藏)
以上契约显示,有邓成富、邓成述二人在白鹿营等聚落后山开恳种地,破坏了山上的草场,对放牧造成不利影响,于是众人放牛践踏邓姓所开山地,并要求二人写立字据,保证今后不再耕种。
综上可知,随着乾隆晚期开垦火山的流民的逐步到来,冕宁土司地区的汉人数量呈现出增长的趋势。嘉庆年间,因川陕白莲教起义的影响,这一增长趋势进一步扩大,“宁远府属夷地,多募汉人充佃。自教匪之乱,川民避入者增至数十万人,争端渐起”(赵尔巽,1977:11457)。此处的“宁远府”设于清雍正六年(1728),下辖冕宁、西昌等州县。“夷地”即指宁远府所属州县的土司地区。可知,继乾隆晚期之后的嘉庆年间,又有大量移民进入冕宁等州县土司地区。这进一步引起了当地聚落形态的演变,“有汉、夷公居一处者,有汉、夷间杂零星散处者,有汉民自成村落者”(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2000:826)。可见,土司地区先前“夷多汉少”的局面被打破;新形成的汉族聚落、汉彝杂居聚落对土司村寨形成包围之势;汉彝间的界限亦因此变得日益模糊。白鹿营所属的白路土司地区的情况也是如此,其道光年间的一份残缺户口册(《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四川省编辑组:325—328)对这一变化有所体现,详情如表1所示。
表1:道光年间白路土司汉彝户口统计表
族属 | 身份 | 户数(单:户) | 人数(单:个) | |
彝 | 地主 | 45 | 151 | |
汉 | 佃户 | 35 | 98 | 221 |
买户 | 20 | 74 | ||
当户 | 15 | 45 | ||
不详 | 2 | 4 | ||
汉彝人等 | 117 | 372 |
通过上表,再辅以其他材料,我们可以看出白路土司地区聚落及经济形态的变化。
首先,在聚落形态方面,至道光年间,白路土司地区的汉彝人口比例变化巨大。在上表记载的117户当中,汉人72户211人,彝人45户151人,汉人在数量上已经超过了彝人。日益增多的汉人聚落逐渐对白鹿营等土司聚落形成四面包围之势,这使得白鹿营及其附近地区先前“夷多汉少”的聚落形态发生了逆转性的改变。
其次,在经济形态方面,上表显示汉人主要是通过佃种、购买、押当土地三种方式在白路土司地区落脚。白鹿营鲁姓彝族文书对这三种土地流转方式均有所记载。例如,道光二十四年(1844),就有汉人黄凤高向白鹿营彝人鲁贵元租种山地,佃户黄凤高每年向地主鲁贵元缴纳地租三硕二斗(《道光二十四年二月初八日黄凤高立租种山地文约》,鲁洪友藏)。除租佃外,白鹿营彝人也有将土地卖给或当给汉人的情形。例如,嘉庆二十三年(1818),白鹿营彝人铁租、牡牛以十两银子的价格将山地一段卖与汉人宋国才(《嘉庆二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铁租等立杜卖旱地文约》,鲁洪友藏)。道光十年(1830),白鹿营彝人寿长将旱地一段当与汉人康子云,收取当钱一千文(《道光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寿长立出当旱地文约》,鲁洪友藏)。道光十八年(1838),又有白鹿营彝人鲁鸡祖将旱地一段当与汉人陈志凤、陈志敖,收取当钱四千文(《道光十八年腊月初八日鲁鸡祖立出当旱地文约》,鲁洪友藏)。通过上表可知,在三种土地流转方式当中,租佃形式最多,这使得“水田彝”的地主经济得以形成和发展。
(二)耆宿及其权威的消失
随着乾隆晚期以来土司地区汉人的剧增,保甲制亦扩展到土司地区。保甲组织成为地方权力中心并主导地方事务,将耆宿权威边缘化,导致耆宿最终走向末路。土司社会原有的权力格局因此得以转变。道光六年(1826)白鹿营等聚落所立“禁山碑”便透露出这一变化趋势。兹将碑文摘引如下:
本年六月初四日,据民人宋钦、邢奠安、杨国荣、潘君凤、吽咱、克丫等禀称清乡六甲新白三屯后山,原系汉夷共采薪之处,历年公同议禁,不许外来流民在山解板伐木,免致惊山降雪,有害粮田,今被肖成元同领数十人逐日在山解伐,雪雹猛雨,节次涨水,冲坏粮田无数,合沟遭毒,为此禀请驱逐,万民沾感等情。(《道光六年新白三屯禁山碑》,鲁洪友藏)
从碑文可知,道光年间有流民肖姓人等在白鹿营等聚落后山伐木解板,导致水土流失,冲坏山下粮田。因此,众人联合起来向官府控告,并于获胜后立碑禁山。然而,领导此次地方事务的并不是白鹿营的耆宿,而是与其同甲的宋钦、邢奠安、杨国荣、潘君凤等汉人。据鲁姓资料记载,这些汉人正是晚近才搬来的移民。例如,宋姓来自冕宁前所,邢姓来自建昌,潘姓来自大春口。此外,下文即将出现的一些汉人亦是新移民,如谢姓来自西昌河东,邓姓来自冕宁菩萨渡,赵姓来自冕山,等等(《白鹿营外来汉人姓氏清单》,鲁洪友藏)。可见,道光年间,与白鹿营一起编入保甲的新移民已开始主导地方事务,促使白鹿营耆宿从地方权力的中心走向边缘。
造成汉人开始主导地方事务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个原因与土地登记有关。由于土司地区汉人剧增,清朝在嘉庆十八年(1813)进行了大清查,“凡汉种夷地,无论佃当顶买俱令呈验纸约、木刻,划清界址,载入册内,并散给门牌,编联填写,俾得互相稽覆。一载有余,始将夷界户口、地土编查清楚”(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2000:829)。此次清查对汉人在土司地区的土地进行登记和征税,表明官府承认了其在土司地区居住的合法性,为其势力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个原因与官府在土司地区推行保甲制有关。在上述清查过程中,官府趁机在土司地区广泛编设保甲(《冕宁档案》,70—4~16),白鹿营与其他汉族聚落同被编入“清乡六甲”。在保甲制下,地方事务多由保甲组织主导,耆宿的影响力日渐减小。这点在道光晚期同甲汉人与白鹿营耆宿家族的争山一案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道光二十三年(1843)末,白鹿营等聚落在汉人主导下贴出一张告示,其内容如下:
立出帖人刑玉魁、谢芝华、罗应富、邓元洪、鲁学礼、邓世晖、鲁桂、宋德荣、潘廷发、谢之□因先年白鹿营、菩萨山二屯所昔山场数年有余,开木成林,被人私砍,目今二屯议论,公昔公砍,勿得争论,余等出帖奉告是实。(《道光二十三年禁山告示》,鲁洪友藏)
如前所述,白鹿营后山是耆宿家族的祖遗山场,并非同甲汉人所有,但告示却以“公昔公砍”为由,将其强说成公共山场。而且该帖还将当时的白鹿营耆宿“鲁学礼”之名列入其中,似乎意在表明耆宿家族也赞同此事。但稍后贴出的一张告示却又删掉了鲁学礼、鲁桂二人的名字:
立出帖人刑玉魁、谢芝华、罗应富、潘廷发、邓士晖、宋德荣、邓元洪等,因先年白鹿营、菩萨山二屯所昔山场数年有余,开木成林,被人私砍,目今二屯议论,公昔公砍,勿得争论,余等出帖奉告是实。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吉日立帖
新白汉夷三屯人等知悉于正月初十日齐集贞祥寺公同商议开山进山,倘有一二人不到者,具罚钱一千二百文,不得见怪,勿谓言之不先也。(《道光二十三年禁山及开山告示》,鲁洪友藏)
对比两张告示,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第一张告示中的鲁学礼、鲁桂极有可能是汉人擅自加上去的,目的在于混淆视听,制造白鹿营耆宿家族认同山场为公山的假象。但事实上,耆宿家族根本不认同,不久即将此事告到营汛和土司衙门等处:“不意今春,陡然白鹿营间出贫棍之人,两次三番出帖晓谕,齐集开砍菩萨山三架等语……被伊砍伐开垦,水尽山穷”(《道光二十四年白鹿营鲁姓诉状》,鲁洪友藏)。因此推测,第一张告示发布后因遭到耆宿家族反对,汉民才在第二张告示上将鲁姓二人名字删去。
其次,第二张告示提到的贞祥寺,应是清乡六甲白鹿营等村的“甲庙”。而甲庙正是保甲制度下的组织。清代冕宁县约在雍正六年前后开始编设保甲,其原则如其他州县一样以一百户为一甲,但由于冕宁各村人户较少,所以通常是几个村合起来编为一甲。如后山、王二堡等村合编为一甲;羊棬沟、黄泥坡、河边堡等村合编为一甲;中屯、詹家冲等村合编为一甲;沙坝、羊房子等村合编为一甲,等等(《冕宁档案》,111—21、149—57、149—63、131—12、55—36、55—37、157—76、146—67、60—51、58—5、58—6、150—46)。在甲之上为乡,一乡由数个甲组成,全县共计四乡。具体是:福宁乡有六甲,阜宁乡有五甲,长宁乡有五甲,清宁乡有八甲(阳丽中,2001:93)。
乾隆后期开始,冕宁各乡多去掉中间的“宁”字,简称福乡、阜乡、长乡、清乡。在上述保甲体系下,每甲包括数个村落,立一座或数座庙宇,形成一甲一庙,或一甲多庙的格局。比如清宁乡八甲三郎庙、清乡七甲观音寺,清乡六甲文昌宫,阜乡五甲土地庙,福乡又三甲三官庙,都是各甲的甲庙(《冕宁档案》,63—66,222—31,166—85,168—31,230—34)。甲庙设有会首若干,在地方上扮演多种角色,如调处甲内纠纷、案件,举办庙会,管理各甲所属山场等(《冕宁档案》,222—31,168—31,230—34)。尤其在山场方面,各甲都有其对应的一片山场,其封禁、砍伐等活动都由甲庙出面组织。例如,冕宁县文家屯、吴海屯、蜡拉白等村先前均属清乡四甲,后因人口增长,遂分作两甲。文家屯为清乡正四甲,吴海屯、蜡拉白等为清乡又四甲。但分甲后,正四甲的大庙一直控制着原四甲的山场,不让分出去的又四甲砍柴,后经官府剖段,原四甲山场被分割为两部分,一部分归正四甲,由其大庙管理,另一部分归又四甲,由其关帝庙管理。两甲分别在各自甲庙内立碑示众。(凉山彝族自治州博物馆、凉山彝族自治州文物管理所,2011:228)按照保甲制度下甲庙管理甲内山场的传统,白鹿营鲁姓被编入清乡六甲后,在汉人看来其山场就应该归其甲庙贞祥寺统一管理,所以才有了争山一事。由此可见,白鹿营被编入保甲系统之后,作为保甲组织的甲庙成为地方权力的中心,主导起地方事务,耆宿的权威因此被边缘化,从而走向没落。
由于发现及状告及时,此次争山案最终以白鹿营耆宿家族胜利、汉人失败收场,“至道光廿四年,汉民等出帖要霸砍夷山,夷兄约撒、受长等赴白鹿汛、申百户并乡保各处具有存报。后有汉民叠入夷山砍树,经夷拿获,均出字据”(《道光三十年白鹿营鲁姓诉状》,鲁洪友藏)。通过这次事件,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同甲汉人争山失败,但他们的势力日益壮大,已公然挑战耆宿家族,而耆宿在整个事件中并无作为,其族人采用“报官”的方式才击败汉人对其山场的觊觎,可见白鹿营耆宿在地方上的权威已极大衰退。
道光三十年(1850),不甘失败的汉人又卷土重来,再度争山:“邓士辉、赵绪广等串武生邓元麟、陶得明欺夷良弱,本月初三日,恶着陈忠英叫夷去观音寺向说,伊等劝留夷山入公砍伐,夷未应允。恶等肆凶,要将夷捆送白鹿汛,畏(惧)跑逃。”(《道光三十年白鹿营鲁姓诉状》,鲁洪友藏)可见,此次争山仍然是由保甲组织观音寺所发起。面对此次争山,白鹿营耆宿家族显得十分谨慎,他们联合了冕宁县沙沟营、洗密窝等地共五房族人一同向冕宁县衙门申述。经判决,耆宿家族胜诉:
情夷堂弟鲁受长等报邓士辉等汉霸夷茔一案,沐准差提。殊邓元麟等恃衿勾串,得霸夷山,潜来朦恳封禁。恩镜高悬,照被奸思,批饬勘拿。本月廿四日,恩书奉票拢境,同地保周具来、申百户查勘,邓士辉指称朦恳封禁即夷菩萨山、祖茔山、灵牌山三驾,邓士辉谋占情实,无言质对。(《道光三十年鲁姓合族诉状》,鲁洪友藏)
与前次一样,此次争山案仍以耆宿家族胜诉告终,但情境却很不相同。一方面,同甲汉人此次争山以武生为后盾,势力更为强盛。所以耆宿家族更加谨慎,不再去营汛衙门告状,而是去县衙门告状。另一方面,道光二十四年(1844)以后的白鹿营鲁姓文书当中再也没有出现“耆宿”字样和鲁姓领导地方事务的记载。可见,白鹿营耆宿已完全退出了对地方事务的管理,耆宿之设已无必要。失去耆宿职务的鲁姓彝人不敢掉以轻心,所以才举全族之力加以申诉。
综上可知,随着白鹿营被纳入保甲体制,保甲组织逐渐主导起地方事务,取代了白鹿营耆宿在地方上的权威。至晚清时期,作为村落领袖的白鹿营耆宿最终彻底退出了地方历史的舞台。
(三)风俗文化的转变
如前所示,乾隆后期的白鹿营仍延续了不少本民族文化,然而随着乾隆晚期以来土司地区汉人数量的增多、汉彝交往的日益频繁以及文教的传播,白鹿营等彝族在风俗文化上亦有了较大的改变。
1、在服饰方面。乾隆中后期的白鹿营等彝族男子依然是束发、短衣、赤足,与汉族男子装扮相去甚远。然而,晚清时期两者在服饰上则越来越接近,咸丰《冕宁县志》记载彝族男子原本的形象为:“罗罗椎髻,竹簪挽于额上,内裹蓝衫,外披黑灰毡衣,蓝白裤,赤足。”(李英璨,1992:1006)但该段文字中又有一行小字解释道:“近日,熟夷亦有薙发,服汉服者。”可见,随着汉彝民族交往的日益深入,晚清时期白鹿营等土司管辖下的彝族男子在服饰上已越来越多地受到汉族的影响。
2、在姓名方面。清初至乾隆晚期,白鹿营耆宿家族大都使用彝名,极少使用汉名。至晚清时期,他们使用汉姓汉名的情况则已相当普遍。在此不妨以道光三十年(1850)白鹿营耆宿家族所立碑刻为例加以说明。兹将碑文摘录如下:
特授四川宁远府冕宁县正堂加三级纪录五次沈为恳赏示禁以免复行越占事。窃照倮夷鲁先、鲁受长等之祖山一所,因有汉民贪业霸占,戕伐树木争角,该夷等呈控在案……汉民人等不得恃众沾碍,当堂具结在案,嗣后不得以强越占……为此饬仰鲁姓五房人等,鲁先、鲁受长、鲁鸡祖、鲁祖、鲁维芣花并看山之杨吸呷等,遵照牌谕事理,照尔等界址经管,各自安分,不得越界。(中略)
凭中:百户。
三官:鲁齐元;洗密窝:鲁维秀、鲁维有;沙沟营:鲁维兴;重孙鲁呋铁、鲁吉宁保、鲁文志。
同堡:文志、杨铁保、杨铁咱。
大清道光三十年岁次庚戌瓜月下浣五房合族立(凉山彝族自治州博物馆、凉山彝族自治州文物管理所,2011:146)
从碑文可以看出,白鹿营耆宿家族以“鲁”为汉姓,并广泛使用汉名,如鲁先、鲁寿长、鲁鸡祖、鲁祖、鲁维芣花、鲁齐元、鲁维秀、鲁维有、鲁维兴、鲁呋铁、鲁吉宁保、鲁文志。而且,同堡其他彝人也多使用汉姓汉名,如文志、杨吸呷、杨铁保、杨铁咱。以上名称,除鲁维芣花、鲁吉宁保比较特殊外,其余名称从字面上看与一般的汉族名称无异,已难以分辨其彝人身份。
3、在语言文字方面。据白鹿营鲁姓资料显示,光绪年间其家族当中至少就有鲁文治、鲁德治、鲁平海、鲁瓶海四位族人能够通过汉文书写契约。例如,光绪二十八年(1892),鲁平海就曾代其族人写有借契一张,原文如下:
立出借银文约人鲁德大、鲁的兴二人,今因手事不便,要银使用,情愿凭中正借到董仕亮名下白银二十两整,比即三面言明。自借之后每年行利米九斗,其银借至来年十月内,利本如数一并相还,不得少欠分厘,倘若本利不清,情愿将自己水田五斗坐落乱石窖押当,凭随银主耕种拨当,借主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约为据。 凭中王大才 代字鲁平海
光绪二十八年腊月廿日立约 前名(《光绪二十八年鲁德大、鲁德兴借约》,鲁洪友藏)
以上为光绪二十八年(1892)彝人鲁德大、鲁德兴二人与汉人董仕亮借银时所立契据,由王大才作证,鲁平海代为书写。可以看出,晚清时期白鹿营部分彝人已能熟练地运用汉文。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汉彝经济交往越发频繁,文字变得日益重要,促使彝人学习和使用汉文。这点在冕宁藏族土司地区也不例外。咸丰《冕宁县志》对此记载:“间有读书、习武、游庠序者,惟三大枝为盛,白路次之”(李英璨,1992:1006),“冕邑之西番、倮罗、摩梭,性虽鄙野,近来沐浴圣化,不少读书识字之人”(李英璨,1992:1066)。另一方面,汉文的传播也与移居土司地区的汉族知识分子有关。例如,重庆府长寿县副榜向道华,为躲避嘉庆五年(1800)的白莲教起义来到冕宁,寓居白鹿沟,开设学馆,培养了不少人才(李英璨,1992:988)。可见,寓居土司地区的汉族知识分子对文教的传播,亦促进了当地文化风貌的转变。
此外,晚清时期白路等土司地区使用汉语的情况也变得日益普遍,与嘉庆以前形成鲜明的对照。据乾隆四年(1739)的档案记载,当时白路彝族土司尚不通汉语,为县官做事需代书办理,又因代书耳聋,办事常常出错,“因土职汉话不晓,兼之不明,故以代书耳聋错听,误写衙门使费”(《冕宁档案》,37—15)。土司不通汉语,其百姓也不例外。例如,彝人噜租先前居住在白鹿营,乾隆三十八年(1773)搬往坝险(属冕宁瓦都土目管辖),直到乾隆四十年(1775),他依然“汉语不熟”(《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四川省编辑组,1987:305)。随着晚清以来汉彝交往的日益密切及文教的传播,上述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例如,嘉庆《重修大清一统志》记载“倮罗赋性刁顽,不通汉语”,而咸丰《冕宁县志》则纠正说“近来亦有能汉语者”(李英璨,1992:1011),可见,晚清时期包括白鹿营在内的彝族土司百姓会说汉语者日多。
(四)国家认同的增强
随着道光年间社会环境的改变,白鹿营鲁姓彝人与国家的关系变得更为紧密,其对国家的认同进一步增强。这点在争山案中有较为清晰的反映。面对道光二十三年的第一次争山,鲁姓彝人的应对办法是向直属的土司和附近的营汛申诉。但在道光三十年争山案中,由于对方势力更为强盛,他们调整了策略,选择更能代表国家权威的县衙门加以控告。而且为了获得支持,他们采取向国家登记土地和纳税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财产:
蒙县主业已断明,其夷之菩萨山、灵牌山、祖坟山,原系夷等祖遗山场,每年上纳地丁条银一钱二分一厘五毫,乃旧断归于夷五房合族经管,汉民人等不得恃众沾碍,当堂具结在案,嗣后不得以强越占。(凉山彝族自治州博物馆、凉山彝族自治州文物管理所,2011:146)
选择向国家纳税来强化自身对土地的控制权,说明白鹿营鲁姓彝人已经认识到:在日益变化的社会环境当中,国家所扮演的角色并非可有可无,而是非常重要。由此可见,在激烈的地方资源竞争的促动下,白鹿营鲁姓彝人对国家的认同进一步增强。除此以外,白鹿营彝人于道光三十年争山案胜诉后编撰了一个关于其山地历史的故事并将之刻在石碑上,用来禁止汉人进山砍伐,而这个故事也透露出他们对国家的强烈认同。其内容如下:
从来水有源而木有根,况予等之菩萨山岂无由乎?夫菩萨山原自始祖恩易同祖鲁必成洪武二年勤劳王事,安扎于此山之下。至万历三十六年,子孙源流一十四代,汉夷人等并未有越界争占之弊,殊乾隆二十年,有土司贪心顿起,与祖相争此山。予祖凭众叙说昔年情由,土司自知有亏,甘愿退吐,凭众立判约与祖,子孙永远执照,至今数十余年世守勿替。伊等何得恃强争占,即争占呈控,又蒙恩断□璧归。旧枝叶不许戕伐,发荣滋长以培风水。远近汉民若有私行偷砍,予等见实□官,勿怪言之未预。协同护惜,不畏辛苦。迄今之后,行见欣欣向荣之象,山青水秀之貌。(凉山彝族自治州博物馆、凉山彝族自治州文物管理所,2011:146)
以上故事主要讲述了白鹿营鲁姓山地的历史渊源。关于山地的由来,上文强调鲁姓因洪武二年(1369)祖先恩易和鲁必成为国家效力而获得这片山地。然而洪武二年位于四川大渡河以南的冕宁等地仍在元朝势力控制之下,尚未进入明朝的版图(李贤,1986:555—556)。此外,恩易、鲁必成在前文已有提到,他们是清代人,在乾隆年间曾代表鲁姓彝人与安土司打过官司。
而且,从洪武二年(1369)到万历三十六年(1608)不过二百四十年,若以一般20至25年为一代推算,最多也就是十二代人,也不可能有十四代之多。以上短短两行文字,漏洞竟达三处。显然,鲁姓祖先二人在明初为国效力而获得山地只是一个虚构的说法。尽管如此,这个虚构的说法却有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将鲁姓定居白鹿营的时间从明后期提前到明初,有利于鲁姓向外宣示其对山地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它强调鲁姓山地来自国家的赐予,鲁姓彝人对山地的所有权具有正统性。这种通过虚构故事获取国家权威支持的做法,事实上拉近了鲁姓彝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反映出他们对国家的强烈认同。
在上述争山案中,白鹿营鲁姓彝人通过土地登记、纳税,虚构故事等方式借助国家权威来战胜竞争对手,既促进了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同时也使其自身进一步确立起对国家的认同感。这两个过程相互而行。边疆社会由此进一步被整合到“大一统”国家之中,从而变得更为稳固。
综上,随着乾嘉之际移民的大量到来,白鹿营与移民一同被编入保甲体系。在与同甲汉人的互动过程中,白鹿营彝族有了巨大的转变。在聚落形态上,白鹿营所在土司地区从“夷多汉少”变成“汉多夷少”,大量汉人聚落的形成使得白鹿营等土司聚落日益陷入汉人的四面包围之中。在经济形态上,土地流转频繁,租佃制得到发展,地主经济形成。在权力格局上,汉人的保甲组织在地方上的势力逐步增长,白鹿营耆宿的影响力则逐渐减小,乃至最终退出了地方历史的舞台,白鹿营彝族在地方族群关系中被边缘化的情形日益显著。在风俗文化上,由于汉彝交往越发频繁及文教的传播,晚清时期的白鹿营等彝族穿汉服、用汉姓、取汉名、写汉文、说汉话,呈现出高度汉化的特征。与此同时,激烈的资源竞争亦促使白鹿营鲁姓彝人援引国家权威,国家认同在此过程中获得彰显。至此,近代以来学者们所观察到的“水田彝”业已形成。
五、总结与讨论
明清白鹿营“水田彝”的国家化进程有着不同的阶段,而每一阶段都有新的族群性生成。明晚期,是“水田彝”国家化进程的开端。这一时期以卫所招募营兵为契机,部分大凉山彝人从高山进入平地。在身份上,他们从不受国家约束的化外之民变成卫所直接领导的营兵,开启了其国家化的进程。与此同时,由于环境的改变、土地资源的获得,白鹿营等彝族聚落形成,其生产方式也逐渐从先前的高山游牧和渔猎向平地农耕转变,其族群特征由此与高山彝族逐渐区别开来。清初至乾隆晚期,进入到“水田彝”国家化进程的重塑阶段。受明清交替之际战乱的影响,白鹿营彝族在入清之初一度游离于国家之外。自康熙晚期四川招抚土司开始,他们又再次进入国家体制之内。但在相对封闭的土司制度制约下,直到乾隆晚期白鹿营彝族在聚落形态、基层权力格局和风俗文化上虽有所改变,但仍旧保持着较强的独立性,这与晚近人们所观察到的“水田彝”不同。
乾隆晚期至清末,为“水田彝”国家化进程的巩固期。这一时期,白鹿营虽仍为土司管束下的一个彝族聚落,但却同来到土司地区的汉人一起被编入保甲系统。在与同甲汉人的互动过程中,白鹿营彝族发生了剧烈的转变:在聚落形态上被汉人四面包围,在经济上地主经济形成,在地方族群关系中处于边缘化的位置,在文化上兼穿汉服、用汉姓、取汉名、写汉文、说汉话,在观念上国家认同进一步增强。这些新的特点使晚清以来“水田彝”的族群性得以彰显。概言之,“水田彝”的族群性,正是在国家化进程中一步步生成的。脱离了国家化这一脉络,便不能深刻理解其族群性生成的机制及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国家化进程中白鹿营彝族接受了汉族的部分文化习俗,形成了新的族群性,但他们并没有完全放弃原有的彝族文化和自我认同,从而成为一个既不同于平坝汉族、又不同于高山彝族的“水田彝”群体。这体现出白鹿营彝族在面临社会变迁时具有的自主性和文化适应能力。“水田彝”的自主性何以存在?郝瑞(2000:127)指出,坚持民族内婚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肖雪(2007)则将其原因归为宗教信仰的传承。而本文认为,清中叶以来汉彝在地方上激烈的资源竞争,亦在客观上强化了“水田彝”的自我认同。这是其虽身处汉人包围之中,却不被汉人所同化的另一重要因素。
针对边疆族群如何整合进国家这一问题,“华南学派”以珠江三角洲为中心的研究显示,积极对国家制度加以创造性的解释和利用是明清时期边疆族群国家化进程的重要特征。这对于认识传统中国政治统一性与地方文化多样性并存的格局具有重要的启发。不过,其学术实践主要针对平地上的族群而言,对高地族群的国家化进程及特点并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而斯科特对东南亚及中国西南部分省份的研究,则集中讨论了地理高度这一因素对边疆族群国家化进程的影响。他指出高地族群利用地理上的优势,采取长期逃避国家统治的生存策略,直到晚近国家权力绝对强大,才将高地完全纳入统治。这一论断在大凉山高山彝族身上可得到部分的验证。
大凉山的高山彝族直到解放前仍以放牧和渔猎为主要生产方式,维系着等级森严的奴隶制社会结构,延续着传统的彝族风俗文化,并依靠山区在地理上的优势与国家保持着距离。他们以大凉山为基地,控制从西昌到大渡河以北山区的道路,并经常对道路沿线的商旅、村落,甚至是安宁河谷地的村庄加以侵扰。尽管晚清、民国年间,国家曾试图将自己的权力深入山区,但收效甚微。这一局面直到解放后才得以彻底结束。由此观之,大凉山彝族进入国家的过程,与斯科特所描述的高地族群国家化进程颇为相符。
然而,以上只是高地族群历史的一个面相,并不能代表高地族群国家化进程的全部。笔者认为,斯科特在认识高地族群与国家的关系方面,过于强调两者的对立,而低估了二者之间合作的可能性。例如,斯科特认为,在差不多两千年的时间里,中原王朝扩张的压力造就了一个将人口不断推向山地的单一历史过程。尽管这一压力时有时无,但总是朝着一个方向(James C. Scott,2009:142)。由此可见,在斯科特看来,国家总是单一地迫使低地人群向高地迁徙,而难以见到相反的运动轨迹——即高地族群选择融入国家所控制的低地。在谈到高地族群内部竞争时,斯科特亦强调后来进入高地的族群若军事实力较强,则会迫使原来的族群向更高的地方迁徙;若后来者实力有限,往往只能占据那些位于高处的小块地带(James C. Scott,2009:140—141)。
总而言之,不管实力如何,高地的族群之间若发生竞争,他们毫无例外都是继续在高地寻求自己的资源,而不是选择迁往平地。结合“水田彝”的案例来看,上述认识过于绝对。吴恒(1987:33—34)、郝瑞(2000:112—113)在四川安宁河谷地区的调查均显示,“水田彝”原本也是居住在大凉山的高山彝族,后来才迁徙到平坝生活。本文不但利用明清时期的文献证实了这点,而且还对其由高地融入平地国家的过程作了细致的梳理。高地族群为何愿意选择迁往平地国家?吴恒调查有四种原因:一是随土司迁来;二是黑彝触犯习惯法后被迫逃来;三是因反抗斗争失败而逃来;四是祖先为黑彝私生子,因受到歧视而迁来(吴恒,1987:34)。
本文显示,国家的招抚以及赐予其土地资源也是高山彝族选择迁往平坝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前四种原因和后一种原因并不矛盾,可以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因为前四种可视为内因,而后一种可视为外因。例如,高山彝族之间也存在分化和竞争,战败的一方被迫离开可视为其迁徙的内因,而此时国家招抚这些族群并为其提供可供生存的土地资源则是促动其迁徙的外因。由此观之,高地族群之间若发生竞争,他们也可能向平地国家寻求生存的空间和资源,而并非依旧远离国家。这也决定了高地族群并非一味逃离,最后被迫整合进国家。正如本文所揭示的,高地族群还有另一种国家化的进程,即随着明清时期营兵制、土司制、保甲制的推行,高山彝族从高地进入平地并一步步被整合进国家秩序当中。其过程不但造就了他们与高山彝族不同的族群性,导致“水田彝”的形成,而且拉近了他们与国家之间的距离,培养出具有高度国家认同感的边民。这一变化,极大地促进了明清川南边疆社会的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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